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 上海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与定罪
上海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与定罪
发表时间:2014-05-23 浏览次数:43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释义]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说明]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负有公共管理职能,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肩负着为社会和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在这些机关或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很容易接触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本款所说的“金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金融部门,一般是指各种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等其他金融机构;“电信”是指电信部门和电信营业机构;“交通”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等运输部门;“教育”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医疗”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有意见提出,应将该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考虑到本条主要是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利用某种程度的公权力采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或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负的刑事责任,不宜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范围扩大到没有利用公权力采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因此,这个意见没有采纳。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应注意的是,这个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而予以提供的行为。

3.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上海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与定罪”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