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几年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处刑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重伤的结果发生。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能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本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过失行为致人重伤的,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规定等。
[说明]
一、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对本罪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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