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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3-11-22 浏览次数:85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⑵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⑶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⑷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⑸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⑹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⑵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⑻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⑼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⑽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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