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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民房进行改装容留卖淫
发表时间:2013-08-20 浏览次数:172

福州政法网讯 嫌做正经生意来钱太慢,连江一男子就走歪门邪道,结果自然是难逃法网。近日,经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莫某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莫某健系连江县安凯乡高塘村人,平时在家乡开三轮摩托车做营运生意。他嫌赚钱慢而且辛苦,便动起了歪念——承租一民宅容留卖淫收取提成。2012年5月至9月间,莫某健租用了位于连江县苔菉镇琇绑村液化站附件的一民房,将该民房进行改装,分割为7个小房间,后伙同他人容留卖淫女在该处卖淫。共容留卖淫1160人,抽头营利人民币39745元,从中获利二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莫某健违背社会风尚,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卖淫从中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故做出上述判决。

湘潭律师解说:

第一、律师费各地都有统一收费标准,可以依标准协商。 

第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若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可以判缓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等。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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