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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刑讯逼供
发表时间:2013-08-16 浏览次数:351

东营律师为您说法:

有关专家认为,这个指导意见“针对性”强,体现了“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司法,但同时在意见涉及的很多方面实际操作会有难度。

“多年来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不排除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刑讯逼供。”“上访妈妈”唐慧的代理律师徐利平认为,除了在看守所外,检察院也是刑讯逼供的“高发区”。所以,只有真正“全面”“全程”推行同步录音录像,才能较好地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指导意见强调,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这也是这部指导意见的一处亮点。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冤案纠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撰文称,“因为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他也表示,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徐利平认为,指导意见对“疑罪从无”的强化,说明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人士正在进行初步的反思,但是他觉得这种只靠文件形式的制约不容乐观,而应该上升到人大立法的高度。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京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防止冤假错案,就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宁可漏捕、漏诉、漏判,也绝不能错捕、错诉、错判。唯此,才能坚守住现代法治的底线,才能切实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有专家认为,从关于对“指导意见”的报道看,这个“意见”似乎没涉及检察院、法院对于重大、疑难、争议案件进行决策的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而它们是把住、避免类似于张氏叔侄案这样的重大的冤假错案的最后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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