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法理分析
1.客观方面
(1)行为对象是他人身体。
伤害自已身征,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是自伤行为侵犯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以构成犯罪。例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应按,《刑法》第434条(战时自伤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毁坏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伤害胎儿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实施了伤害行为。
伤害,一般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具体含义在理论上有侵害身体完整性说和造成身体机能障碍说。原则上应认为,只要侵害了他人生理机能,即使没有损害他人身体完整性,也属于伤害。
伤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伤害行为可以是有形和无形。前者如使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性病、欺骗被害人服用毒药而造成生理机能损伤、以胁迫等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严重失常等。
伤害行为的结果多种多样,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根椐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结果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这三种情况直接反映伤害行为旳罪行轻重,因而对量刑起重要影响作用。
(3)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1】体育比赛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2】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一般认为,在被害人承喏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对造成轻伤的,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
(1)注意伤害的故意不能等同于殴打的故意。仅具有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戓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是伤害的故意还仅仅只是殴打的故意,要从犯罪的起因,犯罪的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强度,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案件事实,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具体论述可参见前述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限。
(2)在通常情況下,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确认识。因此,如果实际造成轻伤结果的,就按轻伤处理;实际造成重伤结果的,就按重伤处理。因为,无论是造成重伤还是轻伤,都包括在行为人主观犯意之内。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特别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之间的区別
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一是目的说,认为区别在于目的不同;二是故意说,认为区别在于故意內容不同;三是事实说,认为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能以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内为标准。
目的说忽视了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伤害的情況。故意说与事实说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即在杀人故意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戓者伤害的故意,要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必须查明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犯罪的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强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与条件,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案件事实,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持枪瞄准被害人的心脏开枪,无论行为人怎样否定其杀人故意,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使用木棒,在完全可以打击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旳场合,却选择打击被害人背部、腿部的,即使行为人承认有杀人故意的,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打击背部、腿部是事出有因,如被害人躲闪等,又有其他客观事实证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当然可以定为故意杀人罪。所以,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方面的全部事实,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对于经常发生的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用刀子捅人的突发性案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內容往往是不确定的,犯罪行为无论是造成轻伤害、重伤害还是死亡结果,均在行为人的故意之中,因此应以行为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结果的,以(直接)故意伤害罪论处,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4.犯罪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按故意重伤未遂处理。如果只造成轻伤的,按故意伤害(轻伤)罪处理。
5.伤害致死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伤害致死要求伤害行为是故意的,但对于致死的结果过失,即对他人死亡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并且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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