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在城市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性质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周某,黑龙江省人,农村户口,2008年3月到北京工作。2011年7月22日,周某在北京某某建筑工地施工时,田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至工地附近,周某为避让田某驾驶的车辆,驶入右侧的泥土路面,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周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车辆信息差肇事车辆车主为林某,周某家属将田某和林某告上法院。二被告提出周某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该按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周某的家属认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审理结果:
根据林周某属提供的其在北京的务工证明,证明周某自2008年3月一直在北京务工、居住、生活,周末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北京,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林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等赔偿费用。
关键词:
农村户口 城镇户口 赔偿损失 精神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 抚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 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 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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