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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诽谤侮辱丈夫前妻被判赔偿
发表时间:2013-02-17 浏览次数:180

案情:

日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微博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判令被告秦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造谣侮辱文章,通过微博连续十天置顶刊登对原告的致歉声明,承担原告公证损失费246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2012年下半年,李女士浏览微博时发现,前夫的现任配偶秦某在微博上先后发表30余条帖子,用低俗下流的文字侮辱李女士,造谣其为“富二代、官二代、开跑车、消费名牌”等,还诅咒李女士与前夫所生孩子被汽车轧死。不仅如此,秦某还公开了李女士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李女士诉称,自己是单位中层干部,工作为人一直受到好评,多次被评为省、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被告秦某的行为导致其不知情的同事议论纷纷。李某认为,秦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名誉权,使其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秦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公证费2460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秦某在微博上发表博文,内容系指名道姓地指责原告阴险恶毒、搬弄是非、以原告儿子名义索取高额抚养费等,属以公开方式攻击他人的人格,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案件审理中,被告代理人虽一直陈述被告已反思并删除相关辱骂微博,但事实上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发表相关微博,行为恶劣。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遇到微博侵权怎么办?

该案承办法官范春郁说,由于微博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使用人发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某种程度上,微博也成为了谣言集散地。微博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侵权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评论、转发等功能也使微博内容呈点面扩散,对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发现在微博上被侵权,当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第一时间搜集和保全证据,包括博主的网名、ip地址、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内容等证据加以固定。

另外,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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