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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被“骂死了”,七旬老太是否应当担责
发表时间:2012-11-20 浏览次数:59

 

案情:

一七旬老太将邻居“骂死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已作出一审判决,经二审予以维持。

原告王某与死者李某系夫妻关系。邻居张某系一七旬老太,两家东西相邻,以张某家的西墙为两家的界墙。因多年相邻,张某知道李某患有心脏病。2011年10月的一天,张老太发现位于自家西墙外墙的墙跟附近有一棵树,于是在西墙边搭梯子,并顺着梯子进入到李某家院内将树砍倒。李某发现后,质问张某为什么到自己家砍树不告诉自己,双方发生口角。张某将砍倒的树和梯子拿回自家院里后,李某因心脏病突发倒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脏病。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及其家人同意,擅自翻越两家的界墙进入李某家院内,并将院内的树砍倒,其行为存在过错。李某患有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张某在明知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进入李某家院内将树砍倒,并与其发生争执,张某的行为是李某心脏病发作进而死亡的诱因之一,张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结合事件的起因及侵害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况确定张某对损失的15%承担责任,并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老太不服,提起上诉。张老太认为自己砍伐的小树长于墙根,自己是为了墙体的安全才进行的砍伐,没有过错。张老太称自己患有严重的冠心病,面对对方的指责、辱骂,只是合理的辩解,没有不当的字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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