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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自家杂屋内非法采煤获刑
发表时间:2012-11-19 浏览次数:50

案情:

没有任何手续,擅自在自家杂屋内开采小煤矿。近日,湖南涟源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非法采煤案件,吴某犯非法采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介绍,2005年2月,吴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杂屋内开采了一个小煤矿。之后,同村其他几人加入并负责煤矿的一些管理工作,同年6月,该煤矿开始出煤。当地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先后3次向煤矿发出《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煤矿才于2005年8月停止生产;但至2005年11月,煤矿又重新开始开采,当地国土部门又于2005年12月7日向该煤矿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该煤矿无视通知内容,一直断断续续进行开采,直至2006年2月才停止生产。

法院审理查明,煤矿开采期间,吴某分得红利7000元。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委员会确认,该煤矿破坏的煤炭资源价值为53699元。2011年8月25日,吴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没有办理国土、采矿等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杂屋内开采小煤矿,经国土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开采后,仍然继续非法开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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