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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罪检察院不受理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2-09-14 浏览次数:83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

关于人身伤害罪,公安部门不向法院既检察院部门移交改如何处理?现在已立案,但是检察院都以证据不足为理由不受理,公安部门说让我们以民事案提出诉讼,我们不服,该怎么办?我还想知道这样的刑事案件我可以看什么样的书?

律咖网律师解答:

若未立案的,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认为应立案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自己向法院提刑事自诉。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1、条文内容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条文主旨

本条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第二款规定的是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第三款规定的是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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