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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发表时间:2012-08-01 浏览次数:35

[说明]

一、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二、1979年刑法将二人以上轮奸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而新 刑法把二人以上轮奸的,规定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情形之一,即起点刑为十年。同时,新刑法明确具体规定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特别严重的五种情形。   

  四、依《刑法》第十七条,犯罪主体年龄从原来的十六岁降为十四周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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