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男子奸11岁亲生女儿两年
发表时间: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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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娶的兴国男子罗某,为发泄情欲,竟将魔爪伸向亲生女儿小罗。
2000年,罗某与妻子离婚后一直未再娶。2009年10月,罗某强奸了11岁的亲生女儿,此后隔三差五在女儿身上发泄情欲。为逃脱父亲的魔掌,小罗曾多次试图离家出走,但没能成功。在外公的追问下,小罗才道出自己长期被生父强奸的事实。在大量的事实面前,罗某对两年以来多次奸淫亲生女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个禽兽父亲把罪恶的双手伸向自己的亲生女儿,多年来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其未成年女儿,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将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补充内容: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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