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奸淫幼女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强迫卖淫罪的对象包括幼女、对于强迫幼女卖淫的,应依照本法第35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外,根据本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幼女后迫使幼女卖淫的,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而不另定奸淫幼女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当然,这里指的是强奸幼女行为与迫使幼女卖淫行为有联系的情况;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并不构成奸淫幼女罪的共犯,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被规定为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本法已将这一种行为独立为一个新罪名,即嫖宿幼女罪,且规定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后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明知卖淫女为幼女而仍嫖宿的,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而不能按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如果行为人在嫖宿幼女而又强行奸淫该幼女的,应以膘宿幼女罪和肝淫幼女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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