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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认定与处理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03

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要构成既遂须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与致人死亡三个情节。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下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何认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死亡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并结合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使得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从历来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的案件极少甚至没有 ,但由此可否得出结论认为故意伤害罪并不存在未遂?笔者认为不能。

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认定:

一、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下结果的未遂问题

刑法理论上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从而否定故意伤害罪(轻伤)未遂的存在可能性, 笔者认为此种看法缺乏法律与事实根据,在我国刑法规定上并不能找出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一律不构成犯罪的出处。有的学者认为证据难以取得并引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形来论证其观点,但是没有根据能得出结论说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就绝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危害不大”的情形。事实上,尽管一般而言,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情节也不是很严重, 但在有的案例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较大,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方面要件,在有证据充分证明犯罪人有造成他人轻伤的故意并结合全案能表明情节并非显著轻微的前提下,不以犯罪论处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会导致放纵犯罪。 当然,其刑罚要有别于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仅定罪而不处以刑罚。

如果行为人意欲造成他人重伤,结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重伤,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该再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或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下结果,是以故意重伤未遂论处还是以故意轻伤未遂论处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轻伤)罪未遂。因为在基本犯结果都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加重结果就不能成为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那么以故意伤害(轻伤)未遂论处,会不会和故意轻伤结果造成轻伤以下结果或没有任何伤害结果一样,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呢?笔者认为不会。因为在具体量刑时完全可以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考虑在内。一般来讲,行为人怀着重伤故意要比轻伤故意处罚更重。在此,需特别注意的是,此处论述,纯属理论见解,由于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只有一个,在写刑事裁决书时,可在罪名的后面注明是轻伤还是重伤,以示区别。另一种情形为结果造成被害人轻伤。此情形最具争议,也是诸位学者讨论的焦点。主张以故意伤害(重伤)罪未遂论处的学者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故意,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致重伤结果的,不同于故意伤害致死,故意重伤害致人轻伤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或狭义的结果加重犯,“不能否定有未遂制裁之必要”。 (2)对于故意重伤未得逞的,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并结合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遂的规定处罚,“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主张此种情形应以故意伤害罪(轻伤)既遂论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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