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06年的夏日,在饭店吃饭的一帮朋友,大概有七、八个人,为首者在此处称其为a,他们酒足饭饱之后,欲开车离开,在门口看见一人b,他们与b认识,有无恩怨不知,但肯定不是朋友,属于相互看着不顺眼的那一类。b运气很差,做了一个很背运的动作,朝着a他们的方向吐了一口唾沫,呸了一声,此动作很招摇,且很不幸,被这班人看见并引起了这班人的注意和反感,这班人不知在谁首先启动的情况下,一起追打b, b在被追打的情况下,慌不择路逃进派出所躲避,a这班人情绪甚是高昂,气焰甚是嚣张,冲进派出所追打并将派出所的一些物品打坏。b 被打成轻微伤。
本案a及其酒友涉及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呢?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先看《刑法》对这两种罪名的规定:
项目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概念 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
主体方面 一般主体:1、构成轻伤的,16周岁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构成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14周岁以上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主体
客体方面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故意伤害罪往往是有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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