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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再结婚,申请宣告丈夫死亡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423

2000年11月1日,杨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1年2月,公司派杨某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2003年期满后,杨某非法滞留,2005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国。杨某滞留日本期间,与妻子王某通信至2002年3月。2001年7月至2004年9月,杨某多次汇回外币,共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王某均查收。

2004年11月20日,王某以2000年起其与杨某失去通信联系,杨某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杨某死亡,法院在公告满一年后,于2005年12月10日判决宣告杨某死亡。

杨某于2005年12月20日回国后,主动打电话与王某联系,并到王某父母家等王某;王某在其父母处得知杨某回国,仍不与杨某见面和联系:2006年3月3日,杨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2006年3月10日,王某与他人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6年3月12日至19日,王某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3次庭审中,隐瞒了杨某已被宣告死亡及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2006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杨某与王某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2006年4月8日,王某在上诉状中披露杨某被宣告死亡和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实。经杨某申请,2006年7月7日,原经办法院撤销了宣告杨某死亡的判决。2006年8月13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与王某的离婚判决。

2007年4月7日,杨某以王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王某是否犯有重婚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杨某以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瓦解,王某可以和别人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明知杨某活着的情况下,为和别人结婚,恶意申请宣告死亡,这是一种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

凯泰律师事务所程芝律师认为:

1、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2、王某在明知杨某活着的情况下,为和别人结婚,恶意申请丈夫宣告死亡;

3、当得知杨某起诉离婚,王某:(1)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杨某无权以丈夫身份起诉离婚;(2)在一审庭审前突击与他人结婚;(3)身兼后一婚姻的妻子,又以前一婚姻的妻子身份继续参与离婚诉讼,上述一系列行为都表明,王某以重婚者身份参加前一婚姻的离婚诉讼,有重婚罪的故意和行为,符合“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重婚罪的法定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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