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 刑讯逼供案判决畸轻不利维护社会公正
刑讯逼供案判决畸轻不利维护社会公正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82

陕西高中生徐梗荣猝死公安局案,11月24日在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并于当晚宣判: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

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民警李红卫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李红卫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形下对高中生徐梗荣进行刑讯逼供,并致其死亡,犯罪性质与社会影响均极其恶劣,三人分别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及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样的判决显然畸轻。法庭认为三被告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但是相关领导并未要求其对徐梗荣进行刑讯逼供;参与审讯民警较多或是事实,但是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仅此三人,所以谈不上是“责任分散”;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但是这与其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赵朔等人的刑讯逼供,徐梗荣并不会因为此病死在县公安局内。至于“各被告人尚能认罪”,并不是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所以说,三被告人并无可以被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畸轻判决法律依据不足。

事实上,三名被告人不但不应被从轻处罚,反而应当被依法从重判决。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司法人员实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判处最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上述案件三名被告人均为司法工作人员,均对被害人实行了刑讯逼供且致人死亡,所以理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量罪定刑。

近些年来,各地时有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包括致人死亡案件发生,其中很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对相关司法人员处罚过轻,因而难以起到有力警示其他司法人员与遏制刑讯逼供的效用。需要看到的是,司法工作人员掌握着威力巨大的司法权力,如果不能对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力的遏制,难免甚至必然会对民众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权利造成巨大威胁与损害。而且司法工作人员作为专业司法人员理应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公民权利,所以对知法犯法的司法人员理当从严从重处罚。唯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权力的行使受到有效的约束,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减少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知法犯法行为发生,使民众的生命权等各项权利得到更为有力的维护与保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刑讯逼供案判决畸轻不利维护社会公正”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9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