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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功刑讯逼供案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432

被告人赵建功刑讯逼供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功犯刑讯逼供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功及其辩护人刘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1月18日,被告人赵建功在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二中队讯问犯罪嫌疑人董金龙贩卖毒品一案的过程中,采取捆、吊等手段,逼迫其承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后在继续侦查中,证据发生变化,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诉讼。并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赵建功供述与辩解;2、证人谢某等人证言;3、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建功身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与前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建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刑讯逼供的事实供认。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建功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无有异议。但其是受他人指使,所起作用较小,建议对赵建功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份,被告人赵建功时任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三中队队长期间,赵建功受大队长刘其武指派,在禁毒大队二中队(杨阜中队)讯问犯罪嫌疑人董金龙贩卖毒品一案的过程中,指使他人并参与以采取捆绑、吊梁等手段,逼取董金龙贩卖毒品的口供,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建功的供述和辩解:2006年元月份,大队长刘其武安排我和谢勇到杨阜中队去讯问董某某,刚开始的时候,董某某不承认,我们就按刘其武安排的意思,由两个治安员名字我不记不清了,拿出一条尼龙绳,先用手铐把董金龙反铐上,再用尼龙绳穿过手铐,把董金龙吊上屋顶一个挂风扇的铁扣上,董金龙脚点着地,大约有两三分钟,因为董某某较胖,受不了,同意交待问题,谢某没有做笔录。因为我当时有急事就走了。

2、证人证言

(1)董某某证言:2006年元月份,平舆县公安局刘保成、路晓等人说我贩卖毒品,把我押到杨阜七里香酒厂里,当时赵建功对我讲:你来了得说有关东西。当时还有两个民警我记不得他们叫啥,赵建功说了以后,我对他讲我没有啥说的,赵建功讲既然把你弄回来,得有事实也不是平白无故让你弄回来了,我说没啥讲的。后来赵建功和另外两个民警把我弄到前排房子里,开始显绳子细不管用,后来又到杨阜街上买的粗绳子,先用布缠到手臂上,再戴上手铐,用绳子捆上吊到梁上,第一次吊的时候我的脚点地,还不碍事。第二次,赵建功又往上吊使我的脚不点地,痛的我无办法,我对他们说:我可以给刘其武面谈。刘其武对我讲,你要是不承认,再让赵建功他们再问问,意思是再吊吊,后来我对刘其武讲,你们要个万儿八千的我可以给你们,你要是让我承认贩卖毒品的事,没那回事,要让我编也编不出来。我没办法又怕再吊我,我就对他们说,你们写好后我看一下没啥大问题我给你们签个字。他们写到中间,问我认识不认识老六,我说我不认识还是原来在家看电视广告,播放黑皮瓜子广告,也就随便编了一个黑皮名字,后来是一个民警写好后我看了,记得我只是认识没有参与,没啥大的问题我也就签上字了。记了笔录后,他们就把我送带平舆县看守所里。后我被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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