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 程某故意伤害、刑讯逼供案
程某故意伤害、刑讯逼供案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383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晋浩。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集体。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副队长。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2001年2月13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晋浩、李刚、王集体犯故意伤害、刑讯逼供罪一案,于二oo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02)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晋浩、李刚、王集体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8月9日中午,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接到线索,获悉盗窃摩托车犯罪嫌疑人吴飞龙、刘国军将出现在大阳镇铁厂门口,中队长焦向东即率干警程晋浩、李刚等人前往抓捕,并在大阳镇铁厂门口将吴、刘二人抓获。然后由程晋浩、李广毕等人将二犯罪嫌疑人带到大阳派出所进行初审。在初审中,程晋浩认为吴飞龙不老实交待,为逼取吴的口供,程朝吴的脸上踢了一脚,致吴嘴、鼻流血,还持木棍殴打吴。当天下午4时许,吴飞龙、刘国军被带到刑警三中队驻地东沟派出所。队长焦向东对审讯工作进行了分工,由王集体、程晋浩、李刚三人审讯吴飞龙,王集体具体负责。在审讯中,程晋浩认为吴飞龙不老实交待,为逼取口供遂拿上胶皮警棍殴打吴,李刚也用麻绳、胶皮警棍殴打吴。对此,王集体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将电警棍插入吴的衣服内吓唬吴。当日下午5时许,吴飞龙出现呼吸急促、口吐白沫等异常症状。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程晋浩指使司机刘小龙在吴飞龙的讯问笔录上签了字。经法医鉴定:1、吴飞龙系钝器致颅脑损伤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形成脑疝,压迫生命中枢,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2、吴飞龙全身软组织损伤构成重伤。被告人程晋浩在羁押期间,检举了曾因在晋城市泽州县、城区多次盗窃摩托车后批捕在逃犯蒋德华、负案在逃犯蒋德胜又因犯盗窃爆炸物罪分别在山西省汾阳、阳泉监狱服刑。后经泽州县公安局查证,蒋德华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先后在泽州县、城区盗窃摩托车作案10起,盗窃总价值7万余元。蒋德胜盗窃摩托车1辆,盗窃价值3825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程某故意伤害、刑讯逼供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