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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刑讯逼供,应改变看守所管辖体制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64

靠刑讯逼供定罪科刑,是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一个传统。从酷吏周兴、来俊臣,到包青天、海青天,莫不如此。严刑拷打,屈打成招,制造了多少杨乃武与小白菜式的悲剧,多少无辜屈死的窦娥冤魂!

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学习西方法律制度,文明审判取代了刑讯逼供。新中国更是严禁刑讯逼供,并在审判程序中彻底禁绝了刑讯逼供,取得很大的进步。但在诉前刑事侦查阶段,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仍然存在着,仍在制造人间的悲剧。例如1998年贵州遵义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刑讯逼供,致嫌疑人熊先禄死亡事件;1999年陕西榆林市镇川派出所6名干警刑讯逼供,致嫌疑人黑海飞死亡,然后伪造逃亡现场、掩盖罪行事件……200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3起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例:河北李久明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编造杀人经过,错判死刑;云南丘北农民王树红,被刑讯逼供,打断胸椎、腰椎致七级伤残,被错判强奸杀人罪;甘肃平凉农民韩真录遭暴力取证,被殴打致死。

为了切实维护宪法,保障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彻底禁绝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现行刑法加重了对刑讯逼供罪的制裁,并新增暴力取证罪。鉴于刑讯逼供行为的严重存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刑讯逼供等问题列为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开展了以“强化侦查监督,防止刑讯逼供”为主题的专项活动。虽然加大了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打击、惩罚力度,但杜绝刑讯逼供的目标远未实现。云南的杜培武案和去年发生的湖北的佘样林案,令全国震惊、法律界震惊。

刑讯逼供,禁而不绝,必有其体制上的根源。这就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场所归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同时拥有刑事侦查和对看守所的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在拥有刑事侦查权和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手中,使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再将此有罪供述作为获取其他证据的手段,成为可能。

笔者认为,只要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的管辖,由不具有刑事侦查职权的机关负责管理看守所,并对被羁押的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负责,就不难达到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目的。在此特提出建议: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根除发生刑讯逼供的体制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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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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