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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97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沉默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它确实已成为一项久治未愈的痼疾,我们无须回避这个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我国有一些学者坚决主张引进沉默权制度,期望由此而对刑讯逼供现象加以有效的遏制。这是一个良好的愿望,问题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究竟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个问题有待于论证。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条款。谁都知道,刑讯逼供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但是,尽管立法采取了“严禁”的态度,但刑讯逼供的现象却未能杜绝,刑讯者照打不误,甚至把人打死或致残,他也会认为是小事一桩,千方百计地编造各种假话试图掩饰过去。除非被打死或致残者的家属有什么背景,借助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或直接捅给了高层领导下令迫查实在遮掩不住外,其他的通常都会被轻易地掩饰过去。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盖由于目前除了“严禁”的正面规定之外,尚缺乏与之配套的制约措施。换句话说,在制度上还存在重大的缺陷。

刑讯逼供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它与其他各类犯罪均有很大的不同。其特殊性在于:其一,刑讯逼供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犯罪。执法犯法的问题再由执法机关自己去查处,往往会“官官相护”,尽量为犯法者开脱,或者以“好人犯了错误”之类的托词为其减轻罪责。其二,刑讯逼供是一种很难证明的犯罪,在通常的情况下几乎是无法证明的。因为在刑讯时并无第三者在场,被拷问者既不可能提供证人来证明他曾经被拷打,也不可能拿出照片、录像等有力的证据确证其事。因此,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控告的权利,但刑讯者根本不怕你去控告,他“有恃无恐”。因此,要想用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办法去遏制刑讯逼供这样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不能说丝毫不起作用,但可以肯定难以发挥出预期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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