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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条款 防止刑讯逼供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18

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最新的消息是,经历四次审议之后,这个修正案草案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那么,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修改为什么这么受关注?法律修改后,又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者姜明安展开了对话。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法律摘录

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记者:首先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

姜明安:简单说,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对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这部法律确定,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国有着几千年重官权、轻民权的传统。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这是极具历史意义的一项成就,是中国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事实上,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一直在进行赔偿。比如,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就有“损坏老百姓东西要赔”的原则。我国宪法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国家赔偿原则在中国早已确立。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对于历次运动中错误批斗致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的人,也通过落实政策给予了平反和经济补偿。

但要看到,“落实政策”不是法治化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它具有随意性,完全以领导人的认识和判断为标准;其次,它具有非公平性,对同样的被害人,落实不落实政策,赔与不赔、赔多赔少,没有法定标准。实践表明,我们需要一部国家赔偿法,以明确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私人财富的积累、政府行政侵权行为的不时发生,使得国民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规范“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出台了。然而,“民告官”不是为了“告官”而告官,“告官”主要是为了维权,维权就包括要求赔偿自己因政府侵权受到的损失。如果有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而没有国家赔偿,“民告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失去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赔偿法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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