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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侦押”分离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8

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又开始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研讨热潮,此次修改的重点是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立法设计及完善。有人提出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有人提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否则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有罪证据;还有人提出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进行全程录像,未经录像程序的讯问是违法讯问。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刑讯逼供,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因为极少数部分侦查民警会在巨大的破案压力面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这是破案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也是最便捷的方法。笔者作为曾经在公安与监狱机关工作过多年,现又在法院工作的政法干警来说,对于防止刑讯逼供有着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想真正杜绝刑讯逼供,必须实行“侦押”分离。

“侦押分离”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则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下的监狱机关或新设一个部门来承担,实行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相分离,理由有三:

其一,监狱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利益冲突,也没有破案之压力,在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能够保持大致上的中立的立场,能够不偏不倚地对待公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

其二,监狱等羁押机关是专业的羁押场所,它比公安机关的看守所等机构更具有看守的经验,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该机构,有利于保障羁押场所的安全,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小公安机关的看守压力,能够集中精力从事侦查业务,实现了专业化的分工。

其三,公安机关与监狱等羁押机关是两个法律地位平等且互不隶属的国家机关,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监狱机关的规定,监狱机构具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免受非法之刑的义务,在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监狱等机构必须派人在场加以监督。据笔者在监狱工作多年的经验,公安机关来监狱提审有漏罪的罪犯时,从未见过公安机关会对罪犯进行刑讯逼供,事实上如果罪犯受到伤害即使是罪犯自伤自残,监狱主管干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监狱机关不可能会让在其监管下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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