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与刑讯逼供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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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有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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