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被误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死在了湖南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施暴的两名警察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继续供职于公安部门。检察院抗诉后,此案发回一审法院再审,结果与原审相差无几:两名涉案警官一个被判缓刑;一个免予刑事处罚。
这些年,刑讯逼供事件不断被曝光,刑讯逼供致死事件也一再出现。2008年5月,陕西略阳县的一起刑讯逼供致死事件曾被广泛关注:略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3民警刑讯逼供罪名成立,但又称刑讯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与新田县的刑讯逼供案一样,略阳县的刑讯逼供案也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都被“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其中234条规定的是故意伤害罪,232条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即便两起事件中的被告人即便构不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法院既然已认定刑讯逼供罪成立,也应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刑讯逼供的刑责追究,法院似乎没有标准。2009年2月11日,黑龙江省庆安县法院对庆安县公安局4刑警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4刑警刑讯逼供分别获刑3至11年。与新田县的刑讯逼供案件一样,庆安县公安局4刑警同样也是为了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违法使用戒具,使其长时间限制体位站立持续体罚”,最后致其死亡。三起类似的刑讯逼供案,处理结果竟然如此之大,不免令人唏嘘。
媒体报道说,庆安县公安局4刑警刑讯逼供案之所以最后得到较为公正的审判,是因为庆安县检察院检察长赵德贵的走马上任。而在新田县的刑讯逼供案中,对于重审的判决,一名检察系统官员向记者抱怨说,该案人情因素干扰太大,导致办案时不尽如人意。我们不免要问,是何种“人情因素”,是何方神圣竟然能翻云覆雨,让事实清楚的刑讯逼供者能免于刑事处罚——倘若情大于法、权大于法,公检法的存在又有何意义?
刑讯逼供若不能遏止,法律公正将无从谈起,这俨然已是全民共识。最新的消息说,河南省检察院组成工作组,5月26日进驻商丘市对赵作海错案实施责任查究。此前,赵作海错案涉嫌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的公安民警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已对2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5月26日《成都商报》)与此同时,在囚禁了赵作海4年的河南省柘城县看守所再次爆出恶性事件——临颍人王守长于5月23日凌晨在此死亡。案件离奇曲折,其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同样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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