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关绑架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引言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其他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构成了极大危害,理应受到严惩。这种犯罪最早规定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其罪名为绑架勒索罪,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我国在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中第239条基本上保留了该决定的内容,但同时又补充增加了以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内容。1997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中确定为绑架罪,为我国刑法中新增设的一项罪名。就新刑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看,绑架罪的发案率有所上升,成为较为常见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之一。
但由于绑架罪的立法尚不尽完善,在刑法中规定的比较简单笼统,以及绑架罪所存在和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使得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罪的认定存在一些重大分歧和模糊认识,进尔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不均衡,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使得同样的行为可能受到罪与非罪或畸轻畸重的对待,影响着司法适用的统一,这使得我们不能不引起重视,并加强对绑架罪的认定与处罚的研究。本文拟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较系统的探析,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此类犯罪行为。
二、犯罪构成的概述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它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这个有机统一体的构成要件结构及性能,是认定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对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指导意义[1]。根据犯罪构成的定义,犯罪构成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为核心内容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犯罪概念说明一切犯罪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一共同特征,而这一共同特征又是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体现出来。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就说明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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