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互联网上匿名诽谤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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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4条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所以,在网上以匿名的方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并散布、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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