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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特点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12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项罪名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43条中的,它在构成要件上的特点是:

1、主观上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行为人错告、检举失实都不是诬告陷害罪,因为这些只是行为人不了解真实情况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没有主观上的目的。

2、客观上要具备三个要件:(1)捏造犯罪事实。如果告发的情况是真实的而不是编造的就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的仅仅是违反道德或者一般违法的事实,而不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实,也不构成本罪。(2)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如果行为人仅仅捏造了发生了犯罪的事实向有关单位告发,但并未指明具体的人是谁,属于虚报案情,也不构成本罪。不过对象特定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告发的事实可以明显地看出诬告对象是某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也认为诬陷特定的人。(3)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有关单位”通常指监察、纪检部门。如果仅仅编造事实没有向上述单位告发,或者向其他人告发,就不成立本罪了。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捏造他人违法、违纪、违反道德的事实,进行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干扰他人升迁任职的,不符合客观要件(1),不成立本罪。如果诬告陷害他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只属于一般的诬陷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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