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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构成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82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比较宽泛,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观点颇多,但无外乎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只是各有所侧重而已。诬告陷害罪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被害人受刑事追究,侵害的主要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以,在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中,最主要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我们不能因为诬告陷害的行为客观上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就理所当然的认为其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眉毛、胡子一把抓,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置于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相同地位,应当有所侧重,突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客体,我国刑法将诬告陷害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也正体现了这一点。

诬告陷害罪在主、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这是认定诬告陷害罪是否成立的主要事实依据。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在于使特定的人受刑事追究,因此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这是构成诬告陷害罪主观上的必备条件

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因出于推卸责任或维护公益而致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鉴于其本意并不是以他人无辜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不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也就是说诬告陷害罪不可能由间接故意造成。行为人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但非出于直接故意,只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行为人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这是成立诬告陷害罪最本质的特征

刑法第243条对诬告陷害罪的罪状的表述为: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从这可以判断出捏造的事实必须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或只属于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认定为诬告陷害罪。但捏造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而不必要求所捏造的是整个犯罪事实,这主要出于高度维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关于捏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否构成我诬告陷害罪,笔者认为,既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那么必须被害人告诉,检察院才能提起公诉,法院才会处理,行为人才会受刑事追究,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诬告陷害罪,除非行为人在捏造“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事实时,又以被害人的身份告发的或以明示、暗示方式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而主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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