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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51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对象限于妇女、儿童。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这里的妇女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既可以是与行为人无任何关系的,也可以是行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亲属;既可以是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也可以是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年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所谓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此处应注意两点:一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二是拐卖行为不以违背被拐卖者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即使妇女、儿童愿意被拐卖,也不影响拐卖者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既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又是本罪与相关犯罪区别的关键。如基于收养目的拐骗儿童的,应定拐骗儿童罪;为勒索财物绑架妇女、儿童的,应定绑架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另外,买卖婚姻以及行为人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而索取财物的,均因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不构成本罪。

4?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1)淫被拐卖的妇女的;(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骗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淫的;(3)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4)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但因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反抗等原因故意将其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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