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的案件的定性
发表时间: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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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
(2)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易混易错:1.杀人行为是类型性地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非任何能够致人死亡的行为都是杀人行为。
2.并非行为人主观上只要有杀人的故意,其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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