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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非法拘禁罪的界定与处理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111

【案情】被告人王桂江与陈亚香和赵华开办的青冈炮竹烟花厂有业务往来,青冈炮竹烟花厂在业务往来中欠王桂江部分货款。2007年4月1日19时许,陈亚香打电话告知王桂江自己已到湖南。4月5日上午,王桂江租车到浏阳市烟花市场接陈亚香、赵华到醴陵市南桥镇潼塘吃中饭。下午陈亚香到陈氏集团友欢花炮机械厂购买烟花机械及配件。之后,王桂江带陈亚香、赵华来到自己家二楼大厅。王桂江向陈亚香、赵华索要货款,对她们说:“有个老头欠我30多万元钱,我现在杀人的心都有了,我不杀那老头,我要杀他儿子。”还说一些威胁语言,声称如果陈、赵二人不还钱,不准她们离开。在陈、赵二人手机来电话时,王桂江又扣下了二人的手机,禁止陈、赵二人与外界联系。下午4时许,陈亚香、赵华被逼无奈,答应付钱给王桂江。王桂江怕陈、赵二人同去取钱时逃走,便留下陈亚香在其家里,并派了人看守,自己则同赵华去江西省上栗县的银行取钱。赵华先后两次在银行取出5万元,然后与王桂江等人回到醴陵。赵华将5万元与自己包内的现金3000元一起交给了王桂江后便与陈亚香准备离开。这时,被告人王桂江又提出为陈亚香发货时,陈亚香要其带鞭炮引线,结果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罚款30000元,这笔钱应该由陈亚香承担,便继续向陈亚香要钱。陈、赵二人不同意,欲离开,被王桂江的朋友拦住,陈、赵又提出上厕所,王桂江怕陈、赵打电话与外界联系,又扣下二人手机,在二人上厕所过程中,还派人跟着她们,防止她们逃跑。到18时许,陈亚香见天已渐黑,趁王桂江与赵华在对帐,未注意时想从二楼窗户逃走,不慎从二楼掉下摔伤。经鉴定,陈亚香的伤情系重伤。

【裁判】被告人王桂江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桂江犯罪后,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且在案发后,被告人能拨打120救护,并与当地群众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是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二款、三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王桂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王桂江所犯何罪,究竟适用刑法哪一条款,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对被害人未虐待、殴打,但被害人以不拿钱就不肯被害人走等造成恐吓,使被害人逃走时不慎摔伤,如被害人不被拘禁,被害人就不必逃走,不逃走就不会摔伤,被害人的重伤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适用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致人重伤结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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