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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传性无能导致离婚 状告前妻姑妈诽谤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127

2001年3月至今,浏阳人童为(化名)的婚姻持续4年多后,在一个梦魇般的传言中破裂:有人说,童为的生殖器和性功能异常。但法医鉴定童为的生殖器官很正常。在与妻子离婚后,童为以诽谤罪状告“性无能”消息传播者——妻子的姑妈曾某,并在浏阳、长沙两级法院打了两场官司。

今年35岁的童为和小翠(化名)的婚姻几乎是闪电式的,2001年1月,两人经小翠姑妈曾某的女婿介绍相识,当年3月25日就办了婚姻登记手续。

小翠是聋哑人,婚后没多久,与丈夫就产生了裂痕。小翠多次跑回娘家,多次到姑妈曾某身边,用手势表述:丈夫的生殖器和性功能异常,每次性生活后小翠肚子都非常痛。一时间,小翠娘家人开始对童为有了异样的眼光。

2004年10月21日,小翠以夫妻不能过正常的性生活为由,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医对双方之间的核心问题——性功能进行了认真鉴定。结果让双方亲友非常意外:童为和妻子的生殖器官都很正常。当年12月10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判决书下达后,夫妻之间的裂痕更大了。因为此时关于童为生殖器和性功能异常的传言飞速地在他的亲友、邻居间传播。原来,两人的离婚诉讼在当地引起了很多猜测,小翠的姑妈曾某则“热情地”对此进行回答:两口子离婚是因为童为生殖器和性功能异常。自此,不少人开始传播这一说法,并取笑童为。

2005年4月1日,经当地政府调解,童为和小翠协议离婚。随后,童为将曾某告上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曾某故意捏造并散布了我的生殖器和性功能异常的虚假事实,破坏了我的名誉,其行为构成诽谤罪,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曾某赔偿我的名誉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

6月2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曾某无罪。童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长沙市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确认,被告人曾某在客观上实施了散布童为生殖器及性功能异常的虚构事实行为,但法院认为,该虚构事实并不是曾某无中生有、故意捏造的,而是小翠因不能与童为正常过性生活而主观认为并告知他人的。曾某的散布行为并非手段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同时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失而非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因此法院对童为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曾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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