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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还是敲诈勒索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328

案 情

2003年2月,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红星村男青年陈明灿与陈家咀村女青年宋春晓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去浙江打工。同年5月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2004年3月10日,陈明灿携6,000元回家,备办其母刘宗良50岁生日宴。

宋春晓之父宋成乾得知后,于3月12日下午3时许,纠集其兄宋成坤,其妻万芳,以及其他亲朋共7人,撞入陈明灿家,训斥到“陈明灿你不该与宋春晓分手,我要你赔偿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和抚养费3.6万元,否则我永远都要找你的麻烦。”当陈明灿申辩是宋春晓自愿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时,宋成乾多次冲上前去欲殴打陈明灿,被他人拦阻。宋成乾一直纠缠要陈明灿赔钱,陈明灿之母刘宗良向宋成乾等人求情,到当晚11时许,陈明灿被迫将其带回的6,000元交给宋成乾,宋成乾还逼陈明灿打3,000元的欠条,才带人离去。次日,凌晨4时许,陈明灿跳入附近堰塘溺水死亡。

分 歧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宋成乾之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成乾之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理由是:1、宋成乾主观上因对陈明灿与其女宋春晓解除恋爱关系不满,而不准陈明灿与她人恋爱结婚,对陈明灿的婚姻自由横加干涉。2、客观方面,宋成乾纠集多人撞入陈明灿家,施用暴力拍桌打凳,多次冲上前去要殴打陈明灿,并进行恶言恐吓,对陈明灿母子纠缠持续达8小时以上,致陈明灿难以承受这种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而跳堰塘溺水身亡。3、宋成乾之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陈明灿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而且,陈明灿溺水死亡与宋成乾干涉其婚姻自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宋成乾之行为不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且,其干涉婚姻自由之行为还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成乾之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其理由:1、宋成乾借陈明灿不该与其女宋春晓解除恋爱关系为名,而提出要陈明灿赔偿3.6万元,其主观动机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方面,宋成乾纠集多人撞入陈明灿家,施用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强行要陈明灿赔偿所谓青春费,名誉费、抚养费,纠缠达8个多小时,迫使陈明灿交给6,000元,其数额达到较大。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宋成乾之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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