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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大春 舒卫 鲍俊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332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宿中刑终字第003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志珍,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原住沭阳县扎下镇分水村一组,现在该县沭城镇租房居住。

原审被告人舒大春,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扎下镇分水村一组。

原审被告人舒卫,男,20岁,汉族,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鲍俊培,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址同上。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张志珍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大春、舒卫、鲍俊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案,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张志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自诉人,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自诉人张志珍与其丈夫舒正来于1991年11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间房屋等归张志珍所有。当时,长子舒大春已成年,次子舒卫随张志珍生活。2001年11月,自诉人张志珍经人介绍与该县马厂镇退休教师赵玉善结婚。婚后,自诉人张志珍将丈夫带回家中居住。此后,张志珍夫妇常与其儿子舒大春、舒卫及儿媳妇发生矛盾和吵闹,自诉人张志珍夫妇搬出到沭城租房居住。2001年5月10日,自诉人张志珍回扎下镇家中,再次与其子舒卫发生争执,争执中舒卫用砖头砸伤自诉人张志珍右手中指。自诉人张志珍以为舒卫的行为系被告人鲍俊培指使,即到鲍俊培处与鲍俊培及其妻发生冲突,吵打中自诉人张志珍受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审自诉人张志珍陈述,原审被告人鲍俊培、舒大春、舒卫陈述,证人蒋云霞证言,证人鲍俊平、张志芳证言,证人陈永香、孙云证言,证人张志香、舒正山、胡玉芳、张宜兰、王兆富证言,证人舒正奎、舒润美证言,结婚证等。原审判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三被告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证据不足,故判决三被告人无罪。

张志珍上诉称,三被告人逼迫自己与丈夫离婚,其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舒大春辩称,我一直支持母亲再婚,从未打过、骂过她,更不会逼迫其离婚。

原审被告人舒卫辩称,因为她不给我吃喝,把我赶出去,拿砖头追我,我生气才用砖头砸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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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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