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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闯入住宅致人跳楼身亡定故意伤害罪
发表时间:2011-03-31 浏览次数:217

持刀闯入住宅致人跳楼身亡定故意伤害罪

持刀闯入他人住宅,企图报仇雪恨;主人跳楼逃避追砍,受伤死亡,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陈某,农民,河南人,租住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2004年4月某日,陈某酗酒后回家在楼道与路某等发生争执,路某人多势众,殴打陈某。陈某逃离后不服气,邀李某前往路某处企图报仇。陈某与李某持刀破门而入,路某等人见机跳楼:造成路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他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故意伤害罪概念。本罪是指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根据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三种情形,区分标准为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2、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概念。本罪指行为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他人住宅安全权利;客观方面为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本罪并不以行为人闯入后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为构成要件。

3、故意伤害罪主观和客观要件查明要求。故意伤害罪犯罪动机不属于构成要件,但是,由于查明故意伤害的故意非常复杂,因而,犯罪动机、案件起因、双方关系、行为手段、工具性质、打击力度及部位、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一般人在此类事件中的可能心态都将作为认定犯罪故意的依据。客观方面,主要考察犯罪行为发生、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即二者之间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4、本案中故意伤害行为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牵连关系。刑法上的牵连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等关系,从一重罪处罚。行为人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故意伤害)而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的,构成牵连关系。正是这个原因,被告才上诉,希望依据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驾车或乘车路线:京广桥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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