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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与刑讯逼供
发表时间:2010-11-01 浏览次数:454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

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为使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报特别开设“程序正义”栏目,特约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最近几年,在刑事案件领域,错案接连发生。事出有因,刑事错案的发生虽然个中原因不尽相同,但它们皆与刑讯逼供这一不当讯问方式有关。

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罚站、罚冻、罚饿等)或精神折磨(药剂催眠、高车轮战等)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我们不难从刑讯逼供的特点中嗅到其与错案的因果联系。

从口供本身来看,它被视为“证据之王”,而口供的获得往往通过刑讯逼供才足够及时和丰富。确有犯罪事实的嫌疑人当自身面临危险时定会消弭其侵犯他人时的强势,从而招供,因为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在最开始接触办案人员时最容易被突破。此类案件无疑坚定了办案人员对刑讯信心,不过前提是“抓对了人”。但实践中,更多的是被推定有罪的“准罪犯”因经受不起刑讯的折磨而以编造犯罪经过的“自我归罪”方式暂时摆脱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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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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