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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罪会被怎么处罚
发表时间:2010-10-15 浏览次数:208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与其他罪不同的是本罪受害的对象只限于被拐卖妇女、儿童。而收买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结婚”或者“收养”等目的。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1条第1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该罪,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妇女罪。 

 还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者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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