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的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
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本罪罪状的表述,有人认为颠倒了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因为这二罪都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为妥。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判几年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学理上探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在实务上主要研究行为人集资诈骗的路径、方法,以此辨析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并结合办案经历讨论律师办理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思路及策略。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二者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都实施了诈骗行为。其区别表现为: 第一,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诈骗方法表现为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利为诱饵非法集资,方式单一,后罪方式多种多样 第三,主体不同,后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第四,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不特定公众的资金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如何认定区分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企业或假冒公司、企业实施的。 (2)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只是非法集资行为中行为人可能会有一定成份的诈欺手段。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数额规定
律师解答: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自然其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是通过行为人预先的利弊权衡与理性计算后付诸实施的,而不是凭一时冲动发生的激情犯罪。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认定
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如何区分?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许多重合之处,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都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吉林首富因合同诈骗一审被判无期
一审过去近十个月后,2010年8月31日,前“吉林首富”、泛亚系掌门人范日旭由吉林省长春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57万元人民币。 范日旭被认定犯下5宗罪行,其中因合同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处8年有期徒刑;因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被处4年有期徒刑;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处3年有期徒刑;因单位行贿罪,被处2年有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男子欠债卖他人房子抵债 涉嫌诈骗买房人
家住漯河市召陵区的农民李某和石某是同学,石某在漯河市区内有一套拥有产权的住房。李某和石某同居后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中,并且他们还生了个小孩。后来,欠债的李某竟悄悄想把房子卖掉。于是他背着石某在某媒体上发布了虚假售房信息,拟将石某拥有产权的房屋以18万元出售。本市的一对老夫妇看到信息后,就找到李某并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将13万元购房款分3次给了李某。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 、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