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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行骗一人临时改抢劫另一人是否为抢劫共犯
发表时间:2015-08-12 浏览次数:121

案情摘要:

赵某(被告人)在2009年6月至12月间,伙同崔某持崔某的身份证件,以崔某的名义先后向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三家银行申领了3张信用卡。信用卡申领成功后,赵某实际持有并使用上述信用卡。在2009年6—12月间进行透支消费,共欠发卡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29607元。

发卡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2011年1月2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011年1月,赵某的女友刘某聘请陈钢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赵某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

不利情节:

1、经查赵某曾于2008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涉嫌累犯,依法从重判罚。

2、赵某拖欠多家银行信用卡欠款,金额达到3万余元,属金额较大。

3、赵某暂无经济能力全部还清三家银行欠款。

4、赵某系外地来沪务工人员。

综合分析上述不利情节,陈钢律师为金某确定了一系列处理方案,争取作有罪罪轻辩护争取判处缓刑。首先,陈律师要求赵某女友及家属务必筹措一部分钱款作为还款之用,有多少先还多少?这是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表现,以及被害人银行减少实际经济损失多少的一个损失结果,这两点对法院最后量刑有较大影响,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又是能否取保候审之关键。其次,陈律师了解到赵某家境很穷困,经济条件很差,因此陈律师要求赵某家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材料。最后,让赵某老家的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请求书。

判决结果:

1、2011年1月28日,赵某取保候审成功。

2、2011年12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元;禁止被告人赵某在六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上述判决结果,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

判决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恶意透支,经银行催讨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赵菊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赵某已退赔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提醒:

信用卡消费是当今社会普遍消费方式,促进了经济发展,应当予以肯定,但是信用卡消费有别于一般消费,大多数都是透支消费,因此与银行间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受刑法约束,逾期不还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因此提醒所有信用卡消费群体,务必拦击自己信用的每月还款日,及时还款,同时千万不要过度消费,造成自己无力偿还,这将最终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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