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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发表时间:2013-06-13 浏览次数:268

最近接到很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方面的咨询电话,为了解决需要这方面法律帮助的咨询者解惑,现本人将办此类案件中的相关常识作一下简单的介绍。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3)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

(4)恶意透支。

前三种行为,需要一定技术含量,鲜少有人咨询,大家咨询的都为最后一种行为。

那么,怎么样界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另根据该解释,恶意透支的数额包含本金以及利息,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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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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