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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发表时间:2013-04-27 浏览次数:27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敲诈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犯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重大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增加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加大了财产刑处罚力度,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罚金刑。

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两高”联合出台针对敲诈勒索的新解释。解释共九个条文,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解释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解释作出上述规定的同时,还明确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解释还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解释,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最高法2000年发布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与以往标准相比,新解释提高了“最低起点”认定标准。总体而言,提高了打击力度。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对于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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