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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偷走他人银行卡存款 涉嫌信用卡诈骗
发表时间:2013-02-18 浏览次数:253

案情:

一日,徐某到某atm机取钱,徐某将银行卡插进atm机,并输入银行卡密码。一切操作完成后,取款机里就是没有吐钱。这是咋回事?徐某有些着急。“难道我的银行卡被atm机给吞了。”徐某以为atm机出现了故障,所以才将他的银行卡吞了,遂顾不上多看atm机一眼,拉着妻子找这家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告诉徐某,如果银行卡被机器吞了,要想取回银行卡,就要出示身份证。见此,徐某忙吩咐妻子回家取身份证,而徐某自己则留在大厅,等候妻子的归来。就在徐某等待妻子回去拿身份证期间,另一男子赵某刚好来到atm机前取钱,看到机子上有一张卡没取出,起了贪念,分七次从卡里取走了一万多元。最终在警方的调查下,把赵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在这起案件中,嫌犯明明“窃取”他人财物,应该涉嫌盗窃罪,为何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处理呢?

律师说法:

此案中,如果赵某窃取徐某的银行卡,到银行取钱,赵某就会构成盗窃罪。而赵某是利用银行的平台和留在atm机里他人的银行卡,实施犯罪的,跟盗窃罪有一定的区别,所以赵某犯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几种表现形式,其中一种就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律师分析:“吞卡”事件,该谁负责?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假吞卡”事件发生的呢?银行和当事人在发生类似事件后,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如果是银行系统问题,银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吞卡事件责任之分,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银行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系统反应速度慢,出现这样的问题,银行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当事人操作不当,导致假吞卡,持卡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提醒,如果是正常吞卡的话,取款机会打印并吐出一张吞卡单,储户要凭这张吞卡单和自己的身份证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在原地拨打取款机屏幕上显示的银行服务电话,千万不要拨打柜员机旁出现的其他通知或公告上的服务电话。

相关法律知识: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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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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