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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8元钱 获刑5年
发表时间:2013-01-04 浏览次数:358

案例:

10月15日凌晨,刚刚刑满释放不到两个月的张林因缺钱,来到自己曾住过的一家小宾馆,想趁收银台后的女店员睡着时,窃取抽屉内的现金。

他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套在头上,见四周无人,走到收银台前准备打开抽屉。这时,女店员突然醒来,看到他后一声大叫。张林一害怕,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威胁她,然后从抽屉里抓了一把钱,夺门而出。逃出后一数,一共抢到1张5元纸币和3个1元硬币。

虽然只抢得区区8元钱,但张林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没过几天,他在台州路桥区洋叶村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他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来源:中国法院网)

相关法律知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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