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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收赃的都构成犯罪
发表时间:2012-12-10 浏览次数:135

1年时间内,5名男子在城区盗窃路灯电缆线37起,造成直接损失8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茅箭区人民法院日前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5名男子3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0年11月,现年23岁的竹山籍男子李某在十堰城区游玩时,被各式路灯吸引,随即打起路灯电缆线的主意。此后不久,十堰城区北京路、辽东路、上海路、建设大道等多个路段发生照明电缆线被盗割案,盗贼不光盗窃照明线路,连景观灯电缆线也不放过。

最令人气愤的是,从2011年4月至7月,汉十高速公路许家棚路段路灯电缆线多次被盗割,导致高速公路大面积路灯不能正常使用。

系列盗窃电力设施案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警方经过缜密侦查,锁定了以李某为首的5人盗窃团伙。2011年7月前后,5人悉数落网,收赃的万某、孙某同时被抓获。

茅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李某等5人先后盗割辽东路路灯电缆线5次,盗割建设大道路灯电缆线6次,4次在上海路、北京路盗割彩灯专用电缆,盗割汉十高速公路许家棚路段电缆线22次,破坏电缆线3000余米,造成直接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万某、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李某等5人3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万某、孙某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3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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