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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发表时间:2012-11-01 浏览次数:257

案例:

2008年至2009年,广州市民李某华在办理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2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绝偿还。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华在某银行广州分行开办了卡号为421870997135××××的信用卡一张。其后,李某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现金透支及刷卡消费,至2009年5月16日,共透支22431.05元。其间,银行通过电话、信函、外访等方式催收40次,但李某华仍拒不归还欠款本息。截至2012年6月15日,李某华共欠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合共82889.30元,逾期40个月。之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李某华已经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归还了欠款本息。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恶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标准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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