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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盗窃罪数额调整,从原800元调整到1000元
发表时间:2012-10-09 浏览次数:68

河北省盗窃罪数额调整,从原800元调整到1000元

石家庄律师,张峰

   2010年6月17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简称《规定》),将河北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000元。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刑法》还对“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三个不同档次的处罚作了规定。1998年3月,有关司法解释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规定为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并且授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据此,同年4月,河北省公、检、法等部门印发通知,将河北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规定为800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亟待提高。《规定》将盗窃罪三个档次的数额认定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元、1.5万元和6万元。河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盗窃1000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要作为盗窃罪处理。根据《规定》,虽然盗窃数额符合“数额较大”1000元的认定标准,但不满1500元,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被胁迫参与盗窃的、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或者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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