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发表时间: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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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行为:1、主观上是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
2、客观行为上须有:
(1)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
(2)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
(3)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犯罪。
(4)代为销售:是指代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
3、“情节严重”:是指案件涉及到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依“312条”处罚: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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