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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挪用万元货款逃之夭夭,我以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起诉他?
发表时间:2012-09-06 浏览次数:86

法律咨询:

员工挪用万元货款逃之夭夭,我以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起诉他?

该名员工从2012年3月份上班开始拿公司货物到同行处铺样(电脑城都有铺样的惯例),由于电脑城的同行都是只认铺样单据或者是给他们铺样的业务员,所以,本公司的同行铺样都是经由他处理。在这几个月中,该员工私自挪用样品机卖后货款不归还公司财务(后经跟他对帐查实)。再者,发外地的货大都是他去发货的,有些客户是发快递或者是物流代收货款的,代收单被他拿走取了货款后也不归还公司财务。据核实,总共挪用的货款高达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八元。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

律咖网律师解答:

员工挪用万元货款逃跑,第一先可以报警处理,第二搜集证据后委托律师起诉对方要求还款。

员工挪用万元货款,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法律知识: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  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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